一;非现场执法存在的问题
公路超载超限非现场执法系统作为 2013 年才开始的智能化系统,全国均缺乏对整个系统的检测标准,相关省份起草的《公路超限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只涉及了公路超限不停车称重设备和非现场执法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建设和改造环节,没有涉及检测验收这个重要环节。公路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动态称重子系统,也就是车辆的高速动态称重系统,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目前只能对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的称重部分实施检定。我们对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的高速称重部分进行检定的过程中也遇到过很多情况,现就对检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
1,检定依据选择的问题。现有的动态汽车衡的检定规程是 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由于规程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对高速动态称重设备进行检定,因此,规程只能满足特定条件下称重设备的检定工作。
2,非标准车道的检定问题。国内的道路设计标准多样,国省道与乡镇道路的路面标准存在差异,由于路面宽度等原因有些站点建成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没有有效隔离,也没有安装护栏,检定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危险性;有个别站点由于硬路肩的宽度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大型检定车辆的通过。
3,检定时检定车辆速度的选择问题。JJG907-2006 规程中规定检定要在低、中、高三种速度下进行,由于速度未做明确规定,导致检定工作中会有一定的难度,有些路段在设计和安装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论证和现场实地观察,安装在道路的转弯处或是车辆较多或是红绿灯较多的路段,检定时车辆的速度很难达到设备型式批准的速度值或是道路的最高限速值。
4,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的测速装置的检定问题。系统中的测速装置是否准确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称量结果的有效性,目前检定工作中主要采取的是将系统中测速装置检测出的车速与我们检定装置中的测速仪检测出的数据进行比对,确定其是否准确,需要相应的速度检定装置对其进行检定。但是,现行的速度检定规程最低只达到 20km/h,无法满足实际检定的需要。
5,其他相关部分的检定检测。非现场执法系统中测量车辆长、宽、高尺寸的部分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检定规程和方法,同时前端抓拍子系统、可变情报板信息发布子系统和中心处理信息子系统也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
6,检定工作的有效性控制。检定之后要对影响称量结果的可调节部分实施铅封,但由于可调试的设备和站点的网络及其他设备的控制部分都安装在现场的控制柜中,将控制柜铅封,一旦投入使用,如果其他设备出现问题,打开控制柜,检定部门的铅封也就失效了。
二;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对公路运输的超限超载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不仅仅处罚驾驶员,对货物超限超载运输的货主也要纳入处罚的主体当中,从源头治超,引入“黑名单”和屡犯的“禁止从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达到威慑和警醒的作用。
(2)以问题为导向,紧抓主线。紧紧抓住治理公路超限超载,保障公路桥梁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主线。公路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系统是新生事物,肯定会存在这样或是那样的缺点或是问题,我们要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各部门加强协调,发挥各自职能,使之更好地发挥治理超限超载的作用。
(3)加快相关检定方法、检定规程的修订工作。目前全国衡器计量相关部门正在修订 JJG907- 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相信新版本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使动态称重子系统的检定工作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快制定其他子系统的检测标准的制定工作,让检定检验工作有据可循,使之更加适应现行的法律法规。
(4)加快软硬件和系统升级换代。生产厂家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和创新,改进和消除存在的问题,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目前治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作用。
(5)关于型式评价的问题,由于道路情况多种多样,导致系统的组成和企业上交的型式评价的模式可能有些差别,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以解决问题为前提,保证现场情况与型式批准的一致性。 7 (6)进一步完善检定工作。目前我院正在购买设备,筹建速度检定装置,标准建成之后对非现场执法系统中的测速装置部分进行检定。
参考文章:中国衡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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